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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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水安监201734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见附件),现就贯彻执行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科学判定隐患级别是排查治理的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做好判定标准实施工作,指导和帮助辖区内有关单位熟悉掌握有关方法和标准,科学合理地进行隐患判定。

二、水利建设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是事故隐患判定工作的主体,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判定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科学合理判定。判定标准清单中列出了一些常见隐患内容,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补未涵盖的隐患内容,也可根据工作经验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来判定。对于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做到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进展情况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依法切实加强督办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账,认真开展跟踪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对隐患判定标准如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安全监督司。

联系人:石青泉、刘岩

联系电话:010-63203262、3528

电子邮箱:anquan@mwr.gov.cn

水利部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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